寿险合同的无效、撤销、解除与一般合同无效、撤销、解除的概念基本相同。
一、合同的无效,也称自始无效,指合同自订立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(法律效力)。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由法律予以规定,当合同有这些情形时,则合同无效。中国《合同法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保险合同,《保险法》中也规定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。合同可以整体无效,也可以部分无效。如果合同部分无效,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,则其他部分仍有效。
依中国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
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
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
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
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”
《合同法》第53条规定:“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
(一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
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”
《保险法》第12条第二款规定: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,保险合同无效。”
《保险法》第 18条规定: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,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,未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”
《保险法》第56 条规定: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,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,合同无效。”
二、合同的撤销,指已成立的合同,因存在法律规定的某种事由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《合同法》第 54条规定:“下列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:
(一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;
(二)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”
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
《保险法》无关于寿险合同撤销的规定。
三、合同的解除,指已成立的合同,经当事人协商予以解除。依《保险法》的规定,保险合同成立后,投保人一般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,而保险公司一般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,除非出现《保险法》中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的事由。
合同的无效和撤销,都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事由,但当事人和其他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,而合同的撤销则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,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,就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或仲裁机构裁决。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后果相同,都是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就个人寿险合同而言,如果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,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已缴纳的全部保费,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过保险金或其他给付(如红利),也应全部退还给保险公司。如果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,另一方由此而受损失(如投保人的利息损失、未能及时投保所需险种,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赔偿等,保险公司为订立合同发生费用的损失),那么过错方应予赔偿。
当合同被解除时,解除前合同是有效的,合同在解除前已履行的,不能返还。就个人寿险合同而言,合同解除前如果被保险人领取过保险金或其他给付,无需返还给保险公司,保险公司只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。所以从后果来看,合同的解除与无效、撤销是不同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