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寿险合同成立后,保险公司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?

发布时间:2026年05月20日 发布者:管理员

《保险法》第16条规定:“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,保险合同成立后,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。”依据这一规定,寿险合同成立后,保险公司一般不得解除,除非出现了《保险法》规定的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。

《保险法》中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寿险合同的事由如下:

(1)订立保险合同时,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,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无论其隐瞒的事实是否重要。因为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

事实,说明投保人缺乏诚实信用的品质,所以应当允许保险公司不保持与投保人的合同关系。

(2)订立保险合同时,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。如果投保人并非故意隐瞒事实,并不能说明投保人缺乏诚实信用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投保人所告知的情况虽与事实有出入,但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,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。

(3)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,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,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。

(4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。

(5)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,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。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,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。

(6)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,投保人逾期不支付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,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协议。

以上是《保险法》中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寿险合同的事由。此外,保险公司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事由。最常见的是,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后,保险公司经过核保,认为被保险人不符合条件,尽管这时保险公司并未表示同意承保,也未签发保险单,但正如前所述,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缴纳的保费,保险合同成立,这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费,实际上也属解除合同。所以在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,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,向投保人退还保费,不予承保。这种约定意味着,保险公司在收取首期保费之后,签发保险单之前,发现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,有权解除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