寿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,也就是在寿险合同中应当记载、明确的事项。中国《保险法》第19条规定了保险合同(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)应当包括的事项。这些事项是:
(1)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;
(2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,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;
(3)保险标的;
(4)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;
(5)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;
(6)保险价值;
(7)保险金额;
(8)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;
(9)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;
(10)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;
(11)订立合同的年、月、日。
上述保险合同应包括的事项,基本上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。但其中的保险标的,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,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在记载、确定了被保险人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后,一般不再另行记载保险标的。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,只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使用,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用金钱估价,所以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保险价值。
寿险合同应包括的事项,又被称为合同要素。合同要素不齐备,可能使合同在履行中遇到困难,甚至无法履行。例如,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期间,就不能确定保险公司对于在何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,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金额,就不能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付多少保险金,如果合同中未记录保险公司的住所(法定注册地址),当发生保险合同争议需要起诉时,就难以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。
《保险法》第20条规定,除上面列举的事项外,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还可以就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事项作出约定。